幼儿园收费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变化?一文了解!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北方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变化?一文详解!
收费项目更加规范
新规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五项收费。
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
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分别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和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测,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
对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本园收费两张目录清单,并加强收费公示,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对规范收费、退费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天津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览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办园主体和等级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教育部门办园:
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
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
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
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
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
非教育部门办园(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
示范园:每生每月1272元。
一级园:每生每月1020元。
二级园:每生每月768元。
三级园:每生每月540元。
四级园:每生每月288元。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天津市实施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政策:
免除对象: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
免除标准:
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如示范园1060元/月、一级园850元/月等)。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三级园标准(450元/月)减免。
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高出部分可继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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