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柴怼怼”恶意诋毁企业商誉被判赔260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涵盖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类型。其中,网民“柴怼怼”恶意诋毁企业及企业家名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一案入选。
案情显示,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回收修理服务等。2025年4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25年5月5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知名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检查。经检查,2025年1—4月销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进货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证书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知名企业的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某与涉案企业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其编造、传播虚假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导致企业经营受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及名誉侵权。温某某出借账号、两家公司参与流量变现,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其网络账号公开致歉;柴某某及两家关联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60万元;温某某承担20%的责任,即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业评价、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则逾越法律边界,应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一些针对知名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时出现。发布者通过歪曲事实、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规制。本案即是判决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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