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商业广告宣传“十个不得”提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2月3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规范发布商业广告活动作出“双节”广告经营规范要点“十个不得”提示,护航节日市场。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尊严与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在年货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产地、质量、规格、成分、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特供”“专供”“国礼”等表述;不得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促销广告中标注的价格、折扣、优惠条件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明星、网红等代言广告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以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教育和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互联网自媒体广告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广告发布内容审查把关,确保合法合规。商家和网红达人通过发布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信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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