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二创他人照片成漫画?当心已经侵权!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3月30日讯(记者 阮冠达)一张随手抓拍的照片,被画成漫画发布在网上,是追求趣味的创作自由,还是暗藏侵权的越界之举?近日,闽清法院坂东法庭审结的一起肖像权纠纷,为网络时代的“二创”行为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法律红线。
原来,小王是一名漫画创作博主,常年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创作的漫画,也吸引了不少粉丝。这天,小王在网上看到一条跨年晚会的视频,视频中的主角兴奋呐喊,表情夸张,小王感觉这则视频十分有趣,便以这则视频为原型,画了一幅漫画并发布在网上。
这幅漫画的人物形象与举止,都取材于视频主角,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漫画式夸大。很快,视频发布后,小王的粉丝纷纷涌来点赞,踊跃转发。然而,一些网友也开始取笑漫画主人公的形象。不久后,视频中的主角蒋某偶然刷到了漫画,看到自己的形象被人改编,以及视频下方的取笑言论,蒋某大为光火,当即将小王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制作应诉材料,并联系上了小王。起初,小王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我没有偷拍,只是根据网上看到的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纯粹是娱乐,没有恶意丑化的想法,而且视频早就下架了。”
面对小王的辩解,法庭干警并未简单驳回,而是耐心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网络创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边界。经过反复沟通,王某某逐渐意识到,无论初衷如何,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并公开传播,确已触碰法律红线。
最终,在法院多次协调下,双方于3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一场因“二次创作”引发的肖像权纠纷,至此案结事了。
闽清法院法官指出,本案中,小王未经蒋某许可,以偷拍视频为素材进行漫画“二创”并公开发布,其行为已构成对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网络时代,创作门槛降低,表达渠道拓宽,但“创作自由”绝非“侵权自由”。无论是绘画、剪辑还是改编,只要使用了他人肖像,就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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