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老板坐试驾车出交通事故受伤 停业期间“误工费”该咋算?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他没想到,一次试驾,竟让他在医院躺了一周,居家休息了一个多月,在此期间耽误的“误工费”,究竟该谁来承担?
从试驾到“惊驾”
业务员驾车失控乘客受伤
贾先生和妻子在西安经营着一家餐饮店,随着生意的逐渐好转,两人有了买辆新能源汽车代步的想法。“之前,我和家人在西安市博士路的阳光天地商场逛街时,察觉我有意买车,一位理想汽车的业务员加了我的微信,称可以约时间出来试驾体验,我答应了。”贾先生说,2025年7月19日下午,业务员驾驶汽车接他出去试驾,没想到就在试驾的过程中出了意外,“我当时坐在后排,业务员驾驶经过一段道路时,可能是对路况不熟悉,也有可能是操作有问题,车辆突然发生失控,冲进了道路旁的绿化带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看到,2025年7月19日14时,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横线匝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失控撞向路侧绿化带后向前滑行将绿化带内铁架碰撞,造成张某、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当事人贾某某无责任。
贾先生回忆,剧烈撞击下,车辆安全气囊打开,他短暂失去意识,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胸骨骨折、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出院证显示,其住院由2025年7月19日至25日,共计7天,医生建议休息4-6周,在此期间继续胸带固定胸廓、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
店主受伤 门店损失
“误工费”谁来承担?
“出院后,因为身体不适以及需要恢复,我在家休息了一个月,妻子也在身边照顾我,没办法只能将餐饮店关了一个月。”贾先生说,看病治疗期间,理想汽车的业务员垫付了1万多元医药费,加上后续的两次复诊,他自己还掏了两三千元。
贾先生认为,试驾中由于业务员失误,不仅造成他受伤,还给自身经营的门店带来了影响,损失大概2万多元,是否应该由理想汽车进行赔付?“理想汽车方面表示只能赔偿8000元,不认同可以走法律程序。”贾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自身的经营月报,显示7月自身经营的餐厅流水为44743.99元,受伤后休息的8月流水为4781元,9月为59108.40元,“7月19日到8月29日,餐厅是关闭状态。”贾先生表示,目前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自己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合理?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月3日下午,记者拨打理想汽车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会有专人回电,不过,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随后,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贾先生一事的理想汽车西安某门店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此事双方正在协商中,具体情况不便答复。
试驾试乘出事故
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汽车试驾(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院的相关判决和公开案例来看,提供试驾服务的汽车销售方,因其商业属性及对活动的组织控制力,几乎无一例外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有公开案例显示,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试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某木业公司围墙,致试乘车辆、围墙损坏,乘车人员李某、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谢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谢某右肱骨远端骨折,遗有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谢某伤后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法院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担责。鉴于该公司已垫付6万余元,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河南洛阳一起案例中,洪女士在4S店试驾时因操作不当撞坏店内设施。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试驾人负有高于日常驾驶的谨慎义务,承担80%主要责任;而4S店因未安排指定路段、未尽到充分风险告知,被认定承担20%的次要责任。再次印证了试驾是双方共同参与的风险活动。
律师解读:误工费≠停业损失
一、法律关系界定:违约与侵权之诉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贾先生应销售方邀约同意试乘,双方之间已成立一个以提供试乘体验服务为内容的事实合同关系,该合同虽可能无书面文本,但“安全接送并安排试驾体验”构成其默示的合同核心义务。业务员在前往试驾地点的途中发生事故,未能将贾先生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对合同安全运输义务的根本违约。贾先生可要求销售方赔偿损失。
同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贾先生的人身损害,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类比提供运送服务的销售方)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除非损害由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普遍性法定义务,驾驶人及所属公司对乘客负有法定的、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件中,尽管双方初期沟通可能使用“试驾”一词,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由销售方业务员李某全程操控,贾先生处于被动乘坐状态,李某作为驾驶人应对贾先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业务员因操作不当(可能因对路况不熟)导致车辆失控,直接违反了上述安全驾驶的核心义务,业务员李某的驾驶行为若被认定为履行职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驾驶行为所致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明确为理想汽车销售方(用人单位),而非员工李某个人。
最后,鉴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侵权责任框架下更为明确和充分,实践中受害者通常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更为有利。
二、赔偿计算:个体经营者误工费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朱长江说,事件中,贾先生胸部骨折,医嘱明确需休息4-6周,该期间内若其客观上无法从事经营或劳动,收入减少的事实确凿,有权主张合理的误工费。“司法实践中,误工费的计算通常需遵循特定司法规则,不能与经营利润损失简单等同。贾先生自己经营饭店,通常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对于此类人群,误工费可以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朱长江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店铺的营业额或利润是经营实体的收益,其中包含了资本投入、商业风险、其他家庭成员或雇员的劳动贡献等多项要素,并非贾先生个人劳动报酬的单纯反映,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不支持直接将店铺停业损失等同于经营者个人的误工费。
因此,建议贾先生应查询陕西省或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住宿和餐饮业”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按照实际误工天数主张误工费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拓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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