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三次遭遇健身房“闭店”,协商无果,法院判决:退费+连带担责
来源:杭州网
杭州消费者钱女士未曾料到,自己的一次普通健身消费,竟演变为一场辗转三家门店、屡遭“跑路”的维权困局。
历经三次闭店、多次协商无果、投诉退费屡屡受阻,钱女士最终选择依法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健身房多次转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合同相对方返还连同旧课、新课在内的剩余课程预付款,实际收款方及关联方因公司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12月,钱女士购买的健身课还未上完,健身房就整体转让,由新的经营者在原址运营,并更名为我某1店,新店承诺为钱女士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2024年9月,该店又突然关门,此时钱女士仍有多节课程未使用。
经钱女士多次催促,其被安排转至8公里外的某2店继续上课,却被该店经营者提出要求:若要激活原有未用课程,需按剩余课时1:1的比例购买新店课程。
无奈之下,钱女士于2025年2月又支付9200元购买40节新课。此次签约由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某公司)盖章确认,收款方为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同一健身场地的经营者亦有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公司)。
同年8月,我某公司2店突然停业,钱女士核对发现原有课程尚余3节未上,新购课程更是一课未用。更让她意外的是,我某公司早已于3月更名为杭州君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君某公司在门店停业前未经清算完成简易注销,注销前唯一股东为余女士;上述公司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联关系。
钱女士多次与相关经营者协商时,几名经营者互相推诿,退费均无果,深感陷入消费陷阱的她,最终将余女士、双某公司、文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返还剩余课程预付款,并由各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与原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原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自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原我某公司以“1:1激活”方式要求钱女士新购课程,实质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按双方重新约定的230元/节计算,合计应退9890元。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一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作为原我某公司签约时的唯一股东,以其账户收取课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构成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构成横向人格混同。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一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被告二双某公司、被告三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萧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苏杰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经历三次闭店和经营主体的变更,面临转课收费、主体混同避责等行业乱象。在本案中,“1:1购买课程以激活原先未用课程”行为值得探究,这是预付式消费领域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消费者应保持谨慎。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证据意识薄弱,经营者通过转让、闭店、注销等连环操作规避债务,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他提醒道——
·在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支付时应通过公司账户或关联主体进行支付,避免直接转账给个人;
·在购买服务时,应要求经营者对店铺转让、闭店、“激活”旧卡等情况下的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要确保合同签约主体与付款对象一致;
·在长周期预付消费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了解资信状况,且关注经营稳定性,警惕频繁更换主体或闭店重开模式。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治理,否则将面临股东个人及关联公司共同担责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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